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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说法:巡警有没有权力扣押电动车?

时间:2024-07-01    点击: 次    来源:网络    添加者:佚名 - 小 + 大

你们不是交警,没有权利扣车!”广东深圳,一女子花了1600元,把犹豫了好几天的电动车买了下来,很是高兴,结果第三天上路的时候,被派出所巡警拦下,并予以了扣押。女子不服,将其告上法庭,要求撤销处罚决定,赔偿损失。

(案例来源: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)

巡警扣车的理由是,黄女士骑的电动车超过了电动车标准,属于超标电动车,警方有规定,“超过电动车标准的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。”

黄女士不服,向巡警提供了车辆合格证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等证据,用以证明自己的电动车不属于超标电动车,可以在道路上行驶。

巡警听取意见后,没有采纳,仍然作出了扣车处罚决定书。

黄女士没有妥协,她认为自己的电动车没有问题,巡警也没有权利扣车,于是把巡警所属的某分局告上法庭,向其讨要说法。

法庭上,黄女士提出了两点理由,第一,扣车的人是巡警,不是交警。

黄女士认为,虽然巡警和交警都是警察,但是两者的分工不同,巡警不能行使交警的职权,而电动车上路,属于交通局管,不属于分局管,所以巡警无权扣车。

第二,黄女士先是提供了购车发票,证实是她的电动车被扣,且购车金额为1600元。

随后,黄女士出示了车辆合格证、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等证据,证实她的电动车,整车质量小于等于40千克,最高车速小于等于20公里每小时。

结论,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电动车标准。

分局一方,对黄女士提出的理由,逐一进行了辩解。

对于第一点,分局一方表示,交警和巡警都是警察。《人民警察法》第6条第3款规定,人民警察可以依法“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,处理交通事故”。

所以巡警有权对路上的违法行为,予以查处。

对于第二点,分局一方出示了涉案电动车厂家负责人的询问笔录,厂家负责人表示,他们生产的电动车实际上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电动车标准。

除此之外,分局还对黄女士的电动车进行了称重,但这份证据存在瑕疵。

称重的时候,既没有黄女士在场确认,也不能反映被称重车辆的车架号和电机号。

也就是说,对电动车称重的图片和数据,无法证明该电动车是黄女士那一辆。

《行政处罚法》第38条规定,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、立案依据、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。

法官没有直接说谁对谁错,但法官要求分局一方出具处罚的依据。

分局一方按照法官的要求,提供了《关于限制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》,该通告第4条规定,超过电动车标准的电动车禁止上路行驶。

虽然分局一方提供了处罚依据,但法官注意到,分局没有指明具体的通告文号,也无法提供上述通告的报纸刊登信息。

换而言之,这则通告有没有向社会公布,现在无法查明。

根据举证规则,法官认为分局一方未能完整举证责任,这则通告应视为没有发布,这一点很关键,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布,就不能以此为依据作出处罚。

法官直接来了一个釜底抽薪,分局一方对黄女士的处罚,没有法律依据!

紧接着,法官回应了分局一方的辩解。

法官认为,黄女士提供的购车发票、车辆合格证和相关参数指标,可以证明黄女士的电动车没有超过电动车标准。

至于分局一方提供的电动车厂家负责人的询问笔录。

法官表示,询问对象是不是黄女士电动车的厂家负责人,分局一方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,真实性存疑。

其次,询问笔录中,该“负责人”仅是口述,没有用详实的证据证明黄女士的电动车的最高车速是否超标。

综上所述,法官认为,黄女士的电动车没有超过电动车的标准。

关于巡警是否有权作出扣车决定,法官同样引用了《人民警察法》第6条,该条规定,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,依法履行职责。

虽然交警和巡警都是人民警察,但是他们各自有不同职责分工,不能越权行使对方的职权。

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5条规定,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。

现在已经很明确了,交警管道路上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,即便黄女士的行为违法了法律规定,也是由交警部门作出扣车处罚,分局没有权利进行扣车。

最终,一审法院、二审法院都认为,分局扣押黄女士电动车的行为,证据不足、适用法律错误和超越职权,应当予以撤销。

至此,分局一方彻底败诉。案件受理费50元,由分局承担。

这起案件还有一个小插曲,这场官司打了将近9年,黄女士获得胜诉判决后,分局已经无法找到黄女士的电动车。

最后,法院基于黄女士电动车才买3天,基本上算是全新车,判了分局一方赔偿黄女士1600元。

大家认为,黄女士这场官司打得值吗?

本文转自【蚂蚁说法 】分享转发,普法宣传;如有侵权,联系删除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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